(三)省安监局在本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每年4月1日至20日集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备案证明有效期1年。
第四章 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后果由被评价对象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明。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由同一个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机构实施安全评价和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须由3名以上注册于该机构的相应专业安全评价人员参与,安全评价报告各专业领域应由本机构相应专业安全评价人员负责。对预评价和验收评价项目,实施安全评价和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须由5名以上注册于该机构的相应专业安全评价人员参与,其中3名以上为相应基础专业领域安全评价人员。安全评价人员实施安全评价必须深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一式二份,经安全评价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留存一份于生产经营单位备查。安全评价必须以收集的书面原始材料和数据以及现场采集的影像视听资料为依据,并与安全评价报告一并保存。安全评价报告评价结论页上,须有机构印章,并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亲笔签名。安全评价报告中应当列出该项目相关负责人及其它安全评价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及专业。以上人员应当在安全评价报告适当位置亲笔签署姓名,以示承担法律责任。安全评价报告应附项目委托书。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时,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人员(项目组人员)必须到场。
第二十四条 机构应对分支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机构应根据自身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文件为分支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全过程管控,对分支机构承接的安全评价项目应根据项目的行业特性和风险特征选派相关专业评价人员组成项目组实施;对分支机构形成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经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以机构名义对外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