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公示按以下方式进行:
形式审查。由负责受理的安监部门职能科(处)室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现场核查。由省安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到申请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示。省安监局对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机构,在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颁证。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延期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资质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省安监局每年9月办理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手续。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机构须取得资质1年以上,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办理。机构分立或合并、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安监局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外省甲级机构,必须经省安监局备案并取得《外省来鄂安全评价机构备案证明书》,方可在鄂境内根据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 备案条件:
(一)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甲级资质。
(二)在鄂有满足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需要的独立的办公场所、档案管理设施设备、通用设备、常用专用设备和通讯联系方式。
(三)上年度未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批评,未被省安监局列入“黑名单”。
(四)符合省安监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备案资料:
(一)《甲级资质机构跨省开展评价活动工作报告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影印件)。
(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四)在鄂办公场所权属(或租赁)文件复印件。
(五)在鄂相关设备清单。
(六)本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在鄂业务人员的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并提供其专业能力与备案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常驻鄂专职安全评价师和机构任命的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机构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监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安全评价行为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备案程序:
(一)提交备案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二)省安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对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