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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认定同第九条第二款。
  (三)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独立的档案室不少于30平方米,应提供固定工作场所(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其它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租期不短于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租赁合同。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章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过程控制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同第九条第六款)。
  (六)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机构的专职安全评价师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单为准。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八)法定代表人应通过二级以上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九)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在资质有效期内,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必须依法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方可申请资质延期。
  第十二条 甲级资质申办程序:
  (一)申请机构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式二份(含光盘),于每年6月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
  (二)省安监局对受理的申请按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环节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形成审核报告,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三条 乙级资质申办程序:
  (一)申请机构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式二份(含光盘),于每年6月向所在地市州安监局提出申请(直管市、林区的申请机构直接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市州安监局受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预审,决定是否受理。
  (二)市州安监局对受理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初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安监局。
  (三)省安监局对市州安监局报送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复查)和现场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核查时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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