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它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省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甲、乙级及外省来鄂备案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认定,应以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为依据。
(三)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独立的档案室不少于50平方米。应提供固定工作场所(机构注册所在地的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其它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租期不短于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租赁合同。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章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过程控制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机构应购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通用设备和必要的专用设备,其中通用设备中计算机和个体防护用品数量不得少于机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数量。没有自购的专用设备,机构须与技术支撑单位签订设备租用、技术支撑协议,协议有效期不得短于资质有效期。
(七)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机构的专职安全评价师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单为准。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八)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九)法定代表人应通过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十)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