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2]1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湖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
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2005〕6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安全评价实行资质许可制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及其它相关条件等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甲级资质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证。
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安监局)审核,省安监局审批、颁证。
第五条 规划科技处为省安监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归口管理处室,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六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省安监局对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 甲、乙级机构,根据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甲级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