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有公司与全民所有制企业重组的,投资人可以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部净资产对公司制企业增资,被重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变更(改制)为国有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将其所投资的分支机构变更为国有一人公司。
(二)盘盈资产出资。
7.国有公司以净盘盈资产转增国有资本的,申请人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文件和产权登记证明,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股权出资。
8.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以股权方式向其控股或参股的其他公司制企业增资。
三、未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的认定
9.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为公司的,其所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未完成改制或注销前办理变更、备案等登记事项时,需要出具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可由已改制重组的公司作为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批准文件。
10.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划转到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的,该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即作为被隶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产权登记证明予以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改变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
四、子公司和分公司(分支机构)登记
11.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重组、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重组或国有公司之间重组,被重组方或重组各方可以变更(改制)为重组后公司(企业)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
12.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变更隶属关系。
五、变更登记
13.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一人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合并重组的,申请人提交变更(改制)或合并重组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变更企业的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产权登记证明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国有企业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变更(改制)或合并重组的登记注册手续。
14.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变更)的,应当持国有产权交易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文件证件办理改制(变更)登记。但未发生或未完成国有产权转让的,其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