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9]45号)
各区县工商分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支持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按照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经请示市领导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
(试行)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7〕18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按照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名称
1.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为公司、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其名称中有“集团”字样,且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3.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直接使用“集团”字样。
二、出资形式
(一)净资产出资。
4.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其全部净资产出资或部分净资产出资变更(改制)、设立公司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