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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除饮品店这一类别外,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3.甜品站纳入饮品店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核发的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栏中标注“饮品店(甜品站)”,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XXXX(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备注栏中标注“含X个甜品站”。

  (九)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下方居中位置打印“临时”,并加注括号。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

第六章 餐饮服务许可的分类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五)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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