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更改事项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更改后的经营场所平面布局流程图;
(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规定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制作出具《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五)一年内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许可类别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类别、有效期。
(二)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餐厨垃圾管理、产品种类、原辅材料、添加剂管理、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