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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核查员制度,核查人员遴选、资格认定办法及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整改期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八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方便统计和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审批及存续情况每半年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文件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申请表上签字;

  (六)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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