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十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提交的申报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盖章确认;
(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中央厨房按《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组织进行核查。
对于首次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可制作出具《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后,可申请重新核查,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逾期未申请重新核查申请的,需重新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