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帮助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六)《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的距离;
(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洗手、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潮、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符合法规要求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它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