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鄂食药监文[2012]70号 2012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等经营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实行属地管辖为主,分级管理为辅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必要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许可分级管理的范围可另行制定。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水上运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