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如情况特殊需另行计费的,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十、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按不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由当地经发局会同城管、公安部门确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宁波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具有垄断性质和公共(益)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宁波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宁波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区域
| 白天收费时段
| 白天收费标准
| 夜间收费时段
| 夜间收费标准
(元/车次)
|
前2小时内(元/半时)
| 2小时外(元/半时)
|
一级
| 8:00时-21:00时
| 2.5
| 3
| 21:00时(含)-次日8:00时(含)
| 4
|
二级
| 8:00时-18:00时
| 2
| 2.5
| 18:00时(含)-次日8:00时(含)
| 3
|
三级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