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年度工作报告编报及审议
第十四条 年度工作报告要客观反映实际工作,既要全面、具体,又要突出年度重点、简明扼要,且只报告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上一年度董事会的工作,篇幅原则上不超过15000字,非首次报告且与上年度没有变化的、未授予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事项经说明后可省略。
第十五条 年度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形成董事会正式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并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或股东(大)会,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十六条 年度工作报告应附有董事会作出该报告的决议、解释性说明、主要财务报表等资料,其中财务数据须经按规定聘请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并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及董事要对年度工作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年度工作报告首页作出声明。个别董事对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未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八条 企业监事会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反馈省国资委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设在企业改组处)。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收到年度工作报告后,根据本规定对报告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委办公室予以确认签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企业补充完善,调整符合规定后委办公室确认签收。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按照省国资委公文流转程序报委领导批阅,批转至委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委董事会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分送有关处室审议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年度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议,收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反馈委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委董事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汇总处室审议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将有关意见通知公司董事会,抄送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