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暂行规定
(鄂国资规[2012]3号 2012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省出资企业建立规范董事会,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授权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是指省出资企业董事会依法向省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报告的本年度履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章 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第四条 董事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运转情况。
1、组织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的设立、人员调整等情况。
2、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责任、义务及各项会议制度、工作制度,以及上述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董事会运转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董事会讨论事项、决议事项数量及涉及范围;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履职时间与尽职情况;董事之间及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沟通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检查、落实情况;董事会建设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主要工作设想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运行发展情况。
1、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情况。主要包括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修订及实施情况;主业发展及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