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选择市医患维权协会和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可选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可选择济宁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等合法途径解决。
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市医患维权协会和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
第七条 市医患维权协会是从事医疗纠纷防范、调处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运用社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合法权益的平台。其职责是:
(一)对医疗纠纷进行防范性研究,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医务人员的人文医学执业技能培训;
(二)受医方、患方、保险公司、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医疗责任争议独立进行调查、评定;
(三)根据医患双方的需求,提供医疗纠纷的社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调处途径的对接服务;
(四)为医患双方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协助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和患者安全保障;
(六)研究如何利用保险机制转嫁医疗风险,协助开展医疗责任险的推行工作;
(七)开展医患维权方面的学术研究、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调研;
(八)反映协会会员的意见,维护协会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 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从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其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医疗纠纷调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二)调解医疗纠纷,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解决医疗纠纷;
(三)提供医疗纠纷处置咨询;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服务网络,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向司法、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 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第三方中立性和公平、公正的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