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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方)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环境,增进医患和谐,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方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损害及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责任关系,因认识与处理上的意见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参照社会公德,通过宣传普及法律、医学、药理学、心理学和人民调解等知识,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沟通、劝解和协商的方式,在医疗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处理医疗纠纷的非诉讼、非行政的中立第三方专业性民间和谐解决机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防范和非诉讼医疗纠纷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防范为主的原则,处置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经济、及时、便民和调解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应经市医学会或市医患维权协会等责任认定部门认定责任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置方式,包括社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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