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对未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依法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未按规定批复结案、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或事故调查报告失实的,实行挂牌督办。对无证、证照不全、超出许可范围、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或应关未关、关闭后擅自复产;或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执法指令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实行跟踪督办。凡列入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的事故,在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或本级安委办向上一级安委办写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本级政府批复结案。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二是落实安全生产技术责任。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在安全设施建设、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技术选用等方面的职能,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三是落实安全生产物资保障责任,及时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采用先进适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测监控和定期评估,确保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满足安全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四是落实安全生产教育责任。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管理活动,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后才能上岗,职工要全部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业。五是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劳动防护用品必需经费。六是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生产现场发生险情时,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立即组织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应当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要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负领导责任,同时应当担任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其他副职领导要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九)强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管理职能。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监督管辖行业(领域)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是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责任单位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