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2〕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经济社会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
(一)深刻认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一手抓经济,一手抓安全,在全区经济社会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实践证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区正处于赶超跨越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扎实有效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破除制约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障碍。当前我区己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发展己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问题仍然突出,重效益、轻安全,重发展、轻安全的思想观念严重束缚着我区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主要表现在,少数地区安全生产未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未落实到位;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行业管理与监管执法职责未严格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未落实到位;有的部门未能把履行部门工作职能与落实安全责任结合起来,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未审核安全生产条件,“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未严格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决破除制约安全生产的思想观念和机制障碍,坚持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道路,确保我区经济社会与安全生产同步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