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套费的缴纳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及时到区房管局办理配套费缴纳等相关手续。
(二)新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之前凭已交付配套费的相关凭据,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向给排水、电、气等配套部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
(三)配套费征收结算以区房管局审核的实测面积为依据,实测面积在原缴费面积正负2%(不含2%)以内的,不作调整。
五、配套费的减免或包干项目
(一)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项目,可享受配套费的减免,但需承担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市政配套分摊费用。
(二)市属动迁安置房(含大型居住社区内回搬动迁安置房基地)若已选择大基地包干方式,并缴纳市政公建分摊费用的不再征收配套费。
(三)区属动迁安置房经区房管局批准,配套费可包干使用。
(四)旧区改造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配套费包干使用。
六、配套费的日常管理
(一)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分别上缴市、区级国库;实行预算制度,资金由区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每年由区房管局编制收支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并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区房管局负责进行配套费的核定、征收、使用等管理工作,并督促、检查计划落实和配套费的缴纳,及时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七、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配套和公建配套:
1.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以及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2.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