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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青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青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适应城市发展要求,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强住宅配套建设,全面提高本区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根据沪财预〔2009〕105号《关于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本区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外,均应缴纳配套费,并按标准配置社区公建配套用房。

  二、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配套费实行“收缴分离”,由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核定配套费的征收金额,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征收,对于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低密度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一)凡在2011年5月1日(以配套费缴纳单开具时间为准)前未缴纳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项目认定以一张规划许可证为一个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

  (二)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性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建设单位未缴纳配套费的,区房管局对该项目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未缴清配套费的,不予发放交付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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