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青浦分局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公安青浦分局制订的《青浦区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青浦区2012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倒》(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
《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5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区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将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道路运输许可证,严厉打击查处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区质监局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区工商局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区交运局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车辆的资质证书和驾驶员、押运员的资格证书,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控。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因思想不重视、职责不履行、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辖区发生严重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或经查实辖区内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