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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建立质量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校对审核人员的质量职责范围,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形成长效监督机制。严格实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法人责任追究制。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程序。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和工序的特点,依法依规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各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做到基础资料齐全、采用技术标准有效准确、编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和质量要求。
  (三)进一步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落实校审制度和执行签字签章制度,相关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不得代签或以打印代替签名。执业注册人员按注册执业规定签字签章,凡没有本人签字的签章视为无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本单位审核合格,并加盖公章和出图专用章后方可交付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代替本单位的校对、审核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收发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为保证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系统的全过程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收集前期文件和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并按照技术档案要求做好存档工作,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工程勘察设计存档文件应包括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及计算书(包括修改、变更、补充的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全套存档文件封面应加盖本单位存档印章。
  (五)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文件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方可提交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竣工时,应以审查合格、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变更作为验收依据。
  (六)进一步健全工程勘察设计后期阶段现场服务制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及时解答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参与基础验槽、试桩验算、竣工验收,及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外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揽的大中型工程必须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现场服务不到位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经核实后,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全省通报,并报所属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加大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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