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州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2.上市公司、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我州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3.对直接收购农户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4.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我州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各县市(区)和州直有关部门提请“一事一议”的招商项目,由州招商引资部门初审,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与投资者洽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项目实施地政府或管委会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协议。
第三十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州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州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 “一事一议”项目的跟踪落实情况,定期将“一事一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项目落实检查、督办、通报工作。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为我州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引进资金(含设备)兴办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人奖励。
第三十四条 州内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开发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