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州辖区以外到我州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州内投资。下列为本州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
(三)农产品、林产品、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金融业、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六)民族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特色轻工等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