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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奖励项目引资人认定。

  1.投资者在与州、县市(区)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时,应明确是否具有引资人。引资人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分别向州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办理引资人申报备案登记。

  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人资格只认定一人,如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2.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3.对申请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和引资人由项目所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进行登记和汇总。

  五、奖励兑现

  (十)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兑现。

  1.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按社会引资人应得奖励金额的20%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奖励资金在该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完毕。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引资奖励。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

  2.引进项目投入生产或经营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剩余奖励资金。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政府审定引资奖励金额后,由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剩余奖励金额。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兑现。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按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在地的州、县市(区)进行奖励。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州招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符合记一等功者,由州人民政府呈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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