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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三、奖励资金来源

  (五)社会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州、县市(区)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预算金额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

  (六)州级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州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县市(区)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四、奖励项目的条件和认定

  (七)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

  2.引进项目应是州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3.引进项目应是除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以外的产业项目,尤其是围绕资源深加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农林产品深加工、生物医药、高新技术、文化旅游、金融等产业,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现代服务业等。

  4.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资源开发以及其他项目(具体目录另行制定),不属奖励的范围。

  5.对项目确认有争议的,由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八)奖励项目的认定。

  1.签约项目认定。引进项目以签订正式合同或正式协议等有效文本为依据进行认定。

  2.项目开工认定。以项目主体生产经营用房动工建设为依据进行认定。对采用租赁房屋方式的项目,以进入装修或设备安装为依据进行认定。

  3.引资额认定。按投资项目注册资金中外来投资者出资额计算,大于注册资金比例的,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资额度计算。引进项目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税务部门提供的有效票据为依据,经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

  4.投资到位认定。外来投资到位金额以项目建设周期为结点认定。原则上,5亿元以下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5-10亿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10亿元以上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左右。超过上述建设周期项目,由引资人和业主提出申请,并经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适当延长。在延长建设期内完工并投产经营的,引进外来资金按照实际到位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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