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州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州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成功引进我州以外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1.社会引资人。
2.我州工作人员引资人。在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科级以上在职干部。
(二)纳入省、州领导干部带头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对象的不属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三)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按超额累进计算,奖励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5‰给予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5000-10000万元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10000-50000万元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5‰给予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50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各县市(区)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四)对我州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项目的给予嘉奖,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3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三等功,并奖励人民币5万 元。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0-10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二等功,并奖励人民币7万元。
4.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给予记一等功,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