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二十七)建立健全“以服务和监管促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工作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0号),并按照《黔东南州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黔东南府办发〔2010〕257号)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州安委会办公室的议事协调和政务督查作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组织、工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从项目立项开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项目实行包括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在内的“一对一”帮扶,指导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责任,对不能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而导致项目不能实施或达不到实施进度的,要追究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八)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
继续执行各级政府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政策。每年按照各县市(区)当地人口总数人均不低于1.00元、州级不低于全州人口总数人均0.5元的标准安排安全生产专项配套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及应急救援处置、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岗位个人防护及增强检查能力的设备设施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级财政要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经费纳入预算,执行安全生产执法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全额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正常运行。
(二十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要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政府要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办发〔2010〕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要认真执行好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落实好《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黔安〔2010〕7号),确保煤矿安全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能有效运转、发挥作用。要将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逐步推广至全州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