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严格执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级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0号)的精神,积极探索建立打击企业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工作体制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从严查处、从重处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十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企业是否落实好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制度,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要切实落实好州政府出台的《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季度排查检查制度》、《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督查现场点评制度》、《黔东南州安全生产月调度制度》、《黔东南州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制度》、《黔东南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限期整改制度》、《黔东南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月报告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黔府办发〔2010〕63号)的规定,结合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书,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绩效考核,并更加注重考核结果的应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州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人,以及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按照《黔东南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黔东南府办发〔2010〕17号)的规定,进行问责谈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安全隐患由州人民政府或州县市(区)安委办及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并在相应的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要对本辖区内有典型代表性的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州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人,以及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按照《黔东南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问责制度(试行)》(黔东南府办发〔2010〕206号)的规定,对其进行问责谈话。
(二十六)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挂牌督办制度。
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事故企业责任人和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大对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一岗双责”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实行层层挂牌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由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事故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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