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示投诉信箱及电话,免费提供消费者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调解场内消费争议;承担场内经营者在租赁期满或擅自撤场情况下发生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先行赔偿责任。
(六)全面实行场内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定场内经营者信用评价标准及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签订文明诚信公约、诚信经营承诺书、星级经营户考核评定等活动,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做好场内经营者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定期公示评价结果。要切实加强法制和信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专题讲座、设立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橱窗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曝光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化监管和服务机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服务效能,促进文明诚信市场健康发展。
(一)监管和服务职责:
1. 坚持“服务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强监管维权是第一责任”的执法理念。按照文明诚信市场工作标准,监督和指导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落实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指导和推动被认定市场加强文明诚信建设,全面落实《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和完善市场管理,提高市场经营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形象,巩固创建质量,加强行政指导,搞好动态监管。
2. 建立健全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准确掌握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整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情况监管数据,据实加以记载,形成及时、准确、完整的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场内经营者动态监管档案。
3.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制度。督促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加强市场日常监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制度等主要事项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如实做好巡查记录。
4. 建立和完善市场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处置机制。指导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制定工作预案,对市场涉及上市商品和交易秩序的事故隐患早发现,早预防,对突发的重大事件及时稳妥地处置,依法维护市场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