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四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2〕61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制订的《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
第一条 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切实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税负公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滁州市市区(含琅琊区、南谯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依据市地税局存量房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生成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三条 评估系统结合滁州市房地产自身特征,通过采集区域内存量房和商品房交易实例,制定滁州市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建立以基准价格、社会政策、小区、楼栋、房产个体特征5类层面变量以及学区、板块等20项参数变量为体系的滁州市房地产特征价格模型,通过“基准价格+特征变量”的逐项调整,生成存量房评估价格,实现“一房一价”。
第四条 滁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依据所在区域存量房和商品房的平均成交价格确定,并根据所在区域商品房环比增幅予以调整。数据主要来源于滁州市市区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交易实际成交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存量房市场价格的调查数据。
第五条 评估价格主要应用于市区存量房交易中契税、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的核定征收。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