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民政、人行、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九部委颁发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62号令)的要求及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国家住建部、发改委、
财政部、国土部、人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负责其职责相关的工作。
民政、人行、税务、统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协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和业务科长(股长)为协办单位直接责任人。
五、落实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把握好政策,大胆创新,为确保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任务的完成,要充分落实好下面各项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落实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建设模式。
1.政府投资建设模式。即由各地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公租房。各地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各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2.社会投资建设模式。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模式。即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当地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模式。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