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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服务保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除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进行巡逻、疏导交通、纠正违章的交通警察外,道路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佩戴省政府统一颁发的道路检查证件;未佩戴道路检查证件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检查。道路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文明执法,规范检查,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定职责无关的活动。检查中如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同时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公路运输绿色通道的有关要求。严格依法处罚,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七、确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市监察、法制、工信部门应建立互动协调机制,共同对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服务保障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每年对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违反服务保障制度举报投诉的途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各部门违法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收到违反服务保障制度实施检查的投诉举报之后,要及时移交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查处;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按照“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的要求,受理并查处违反服务保障制度、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问题,对发生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将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对有关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
  八、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服务保障制度落实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要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树立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理念,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打造优良的法制环境。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要参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具体落实工作方案,明确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落实本实施意见相关制度的机构及责任人,做到职责明确、衔接顺畅、运转协调,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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