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接收备案情况以及审查结果抄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对发现的乱检查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严格规范对企业的收费行为,实行阳光收费制度
各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本部门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严格按照法定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已明令取消的收费不得再收取,已降低收费标准的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巧立名目搭车收费、捆绑收费。违反阳光收费制度的,由市监察局等部门依法问责。
四、严格规范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实行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各部门在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应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及时对报审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
五、严格规范对企业的行政审批行为,实行行政审批否定报备制度
各部门在办理以企业为相对人的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凡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审批(许可)、不予变更、不予延期、不予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等决定时,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并送达相应决定书,相应决定书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及办法另行制定。
六、严格规范道路检查行为,落实设站检查报批备案制度
严格规范设站报批程序。全市各级公安、交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凡需设置固定道路检查站的,需严格按照《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有关程序,向设置在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层报省政府审批;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流动方式检查,应当一次性将本部门在道路上实施流动检查的区域、检查内容、检查人员、主管部门等情况报本级道路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按照确定的检查区域和内容实施检查,检查区域、内容、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备案。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对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市场管理采取跨行政区域实施的互检互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