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服务保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庆政办发〔201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行政进程,完善服务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强化效能监察、优化发展环境、深化作风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庆发〔2012〕6号)要求,依据《黑龙江省减轻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黑龙江省道路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宁静日制度
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次数,禁止随意检查、重复检查行为。除因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由,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严格控制检查方式,能够通过其他检查方式实现检查目的的,应避免例行公事式的实地检查。提倡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对违反企业生产宁静日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严格规范对重点企业的检查程序,实行重点企业检查报备制度
各部门确需对纳入我市“三百行动计划”的重点企业(企业名录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实行动态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必须事先提出检查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备案。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签发备案审核意见书。检查计划及备案审核意见书应包含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人员等内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需持有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出具的备案审核意见书。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并查处企业对有关部门无备案审核意见书或超出备案审核意见书内容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
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而进行的调查行为、上级安排部署的检查行为、全市统一开展的集中整治、集中治理、专项检查等工作中涉及的检查行为,可不经事先备案程序直接进行检查,但同一事项应尽量减少检查次数、压缩检查时间。除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而进行的调查行为之外,上述其他检查完成之后应向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报告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