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审批(许可)部门作出的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由该部门报送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由该组织直接报送备案。
受委托行政机关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由委托机关报送备案。
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报送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和规定样式备案登记表各1份。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向行政审批(许可)实施机关调取卷宗等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责令作出否定类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在限期内自行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执行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
对经查实负有责任的行政审批(许可)工作人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依法对行政审批(许可)机关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交卷宗、登记台账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执行否定报备制度情况以及备案审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本辖区行政审批(许可)否定报备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