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指令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展览会、产品展示会、展销会、行业性产品供销等涉企商业性会议。不得强迫企业参加各类政策业务培训、理论知识讲座、学术研讨等涉企服务性会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企业强行收取或变相收取会议赞助费、会务费、考察费、培训费、礼品费等。
四、全面规范涉企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
(一)进一步减少各类检查活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开展检查活动,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国家、省同意的项目外,不准对企业就同一内容进行重复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并设立专项经费的外,不得面向企业举办任何类型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名义向企业收费。
五、进一步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一)落实惠企政策。进一步梳理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涉企优惠、奖励、扶持政策,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兑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加大企业土地使用方面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一定扶持。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力度。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本地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本地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本地企业采购。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政策的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
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的,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1年,并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五)优化企业发展政务环境。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继续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简政放权。
(六)大力引导各种社会资源服务企业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及时为企业提供资金、项目、人才、信用评价等信息服务。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推进行业内信息共享、公平竞争,促进行业自律。对组织开展服务企业的公益性活动的单位,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加强企业减负工作的督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