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对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替代常规能源的,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减实际能耗总量。
(四)努力压减存量能耗。强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节能,突出抓好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监管,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各级财政的引导作用,鼓励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实施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广泛推广应用高效家电、灯具、电机等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技术和设备,特别是列入近期淘汰计划的建材、小火电、钢铁、化工等落后生产能力,要尽快关停,全力压减存量能耗,为经济增长提供能耗空间。
(五)加强能耗预警调控。进一步探索建立能耗和电力匹配数学模型,把节能目标转换为电力控制目标,考虑新投达产项目情况,科学测算全年用电量并分解到每季度。加快节能信息系统建设,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按月能耗数据网上直报,及时监控全市用电情况和企业生产及用能现状。建立市级电力负荷监测控制体系,即时掌控高耗能行业中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电耗情况。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上项目实际投达产情况,作为电力目标调控依据。完善约谈机制,对能耗、电力增长与经济发展脱节,问题较严重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及重点企业,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督促其尽快采取措施。实行季度预考核和红黄蓝三色预警,对被红色预警单位适时启动调控程序,在确保居民生活、公共事业单位和市场好、附加值高、能耗低企业用电的基础上,对手续不完备的违法违规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企业等依法落实调控措施。
三、加强对节能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调控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十二五”时期节能调控工作的具体措施,做好区域间能耗交易工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全市和县区能耗增量承受能力,严把项目入口关。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做好电力目标调控。节能监察机构要强化适时监控,依法保障节能调控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