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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节能调控工作的意见

  (2)其他新增能耗。省下达我市的能耗总量减去全市存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新增能耗即为其他新增能耗。其他新增能耗按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上年度实际能耗占全市总能耗比重分摊。
  3.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的下达。下达给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的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为核定的存量能耗、增量能耗之和;下达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的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依据能耗总量、计划GDP、上年度万元GDP能耗确定。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与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充分沟通,拟定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后,以责任书或政府文件的形式下达。
  (二)建立能耗交易机制。
  1.建立高耗能项目区域间能耗交易平台。凡不能通过压缩存量能耗消化新上高耗能项目增量能耗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经批准可与有能力分摊增量能耗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实行区域间交易,被交易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且年增量能耗原则上不低于5万吨标准煤。具体规定如下:
  (1)转出、转入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均需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与转出能耗对应的增加值同时转移,考核时调整转出、转入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的能耗总量、单位GDP能耗。该调整仅用于节能考核。
  (3)转出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要按转出能耗对应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向转入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支付费用。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与转出能耗之比低于每吨标准煤200元的,原则上按国家节能奖励标准(200元燉吨标准煤)支付,转入费用要专款专用,用于对节能企业的奖励等。
  (4)交易不论成功与否,对转入、转出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下达的节能目标均不作调整。交易成功后,转入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需压缩原有存量能耗来承担交易带来的增量能耗。
  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交易实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交易结果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要为费用支付提供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2.积极探索能耗市场化交易。及时总结重大高耗能项目能耗交易经验,完善能耗交易制度,扩大交易范围,适时建立全市性的能耗交易市场,为能耗交易搭建平台,逐步实现自主协商式的市场化交易。
  (三)强化增量能耗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重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要充分考虑新上项目对节能目标的影响,并于每年2月底前如实将年度新增投产达3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能耗情况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要将本季度系统内审批、核准、备案的3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情况于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约谈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万元产值能耗总体过高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并督促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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