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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节能调控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节能调控工作的意见
(东政发[2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节能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完成“十二五”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17%的目标,现就加强“十二五”时期节能调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十一五”时期,经过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市圆满完成了万元GDP能耗下降22%的目标任务。但是,我市能源结构单一、产业结构偏重、能耗基数偏低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压力很大,必须进一步加强节能调控工作。通过加强节能调控工作,促进节能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和谐,严格控制新上单耗较高项目,降低现有项目存量能耗。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节能目标任务。
  二、认真落实加强节能调控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节能考核目标体系。“十二五”时期在核定存量能耗、增量能耗的基础上,确定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年度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
  1.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存量能耗目标的核定。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和年度万元GDP能耗下降目标,综合考虑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上年度实际能耗、万元GDP能耗、能耗结构、经济自然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存量能耗下降幅度和基数,并据此核定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存量能耗目标。
  2.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增量能耗目标的核定。增量能耗包括2011年以后新投达产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含,下同)以上项目新增能耗和其他新增能耗两部分,分别通过核定和分摊方式确定。
  (1)3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新增能耗。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年初上报的年度内投达产项目计划核定。
  经核实,凡新投达产项目单位能耗等于或低于全市“十二五”末单位能耗目标的,直接计为增量能耗;高于的,按“十二五”末单位能耗目标与计划增加值的乘积计算增量能耗,多出部分由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通过压缩本区域的存量能耗或区域间交易完成。
  未经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定增量能耗时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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