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代市长 申长友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科学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地承包方将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
(三)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集体林权流转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
(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
(三)依法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第七条 林权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和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林权流转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