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商标印制承接审查制度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印商标标识时,应严格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确认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2.对商标注册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将委托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样稿一并审查,审查包括注册人名义、地址、使用商品范围与《商标注册证》内容是否一致。
3.对商标被许可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或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授权文件与商标样稿一并审查,审查委托人在委托期间是否有许可人或授权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权利;审查注册人名义、地址、使用商品范围与《商标注册证》内容是否一致;审查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是否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4.对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审查包括:所印制的商标是否违反
《商标法》第
十条规定;是否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商标标记。
(二)商标印制登记制度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商标应当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应当载明印制商标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号,承印商标标识品名,承印数量,模具、印版数量、保管期限、销毁期限,商标标识入库日期,商标标识成品、废次品数量,商标标识出库日期,商标标识销毁日期,承印商标的墨稿或样稿等。
《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三)商标制版、印制管理制度
明确保管员,严格管理模具、印版的制作和使用。在商标标识印制完成后,按商标印制合同的约定,由商标业务负责人和保管员负责保管或销毁,或由商标印制委托人留存。
(四)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明确保管员,严格管理商标标识出入库。由商标业务负责人和保管员负责清点商标标识成品数量,按商标标识出入库日期,准确登记到《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应当建立完整的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帐,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备查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