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工商标规字〔2012〕9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工作和商标印制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省工商局制订了《山东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方便商标印制企业规范开展商标印制业务,设计了《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等表格(见附件),供商标印制企业参考使用。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工商局。
附件:1.《山东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
2.《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略)
3.《商标标识成品出入库登记表》(略)
4.《商标标识废次品销毁登记表》(略)
5.《印版及模具登记表》(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1:
山东省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印制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工作和商标印制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
《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商标法实施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第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以印刷、制版、冲压、印铁、铸模、贴花、刻字、织字、印染、晒蚀、烫印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