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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江门市燃气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四)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诚信机制量化标准。
  第五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一般只记录一个企业的不良行为;
  企业员工(包括法人代表)因不良行为被记录,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予以认定记录,并制作相应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记录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项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并在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szj. jiangmen.gov.cn)和江门市燃气协会网站(网址:www.jmgas.cn)公示,公示至本记分周期止,期限届满转入内部信息系统。
  第八条 企业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记录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记录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企业。
  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记分与公示

  第九条 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每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按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诚信机制量化标准》对应相应的分值。
  第十条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一年为一个统计周期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分进行累计排序。
  (一)供应站一年内扣分达20分的列入黄色警示,扣分达30分的列入红色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燃气企业一年内扣分达20分,列入黄色警示,扣分达30分,列入红色警示,依据《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诚信机制量化标准》第1、2、3、5、6、7、8、9、10、11、12、13、18、21、22条,扣满30分的,予以红色警示两次,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不良行为警示情况于统计截止月后的第二个月起在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网站和江门市燃气协会网站上公布,黄色警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红色警示期一般不少于半年。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视企业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警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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