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城管[2012]82号)
江门市各燃气企业、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行为,加强我市燃气企业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政府有关“三打两建”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建立企业诚信机制,增强燃气企业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不遵守经营服务规范的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江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诚信机制量化标准》(附后)确定。
第三条 江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企业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部门和执法部门签发或制作的下列文书,是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