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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0年11月1日-11月20日)。
  成立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一领导、部署并组织开展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成立相应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对在本地工商部门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摸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方案,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宣传,切实做好辖内融资担保公司整顿工作。
  (二)整顿规范阶段(11月21日-12月31日)
  本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采取公告、会议、上门通知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各类担保机构部署规范整顿工作。
  2、各担保机构要对照《办法》中相关规定及此次规范整顿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责任领导、工作任务、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四落实”。对存在的不合规问题、不合规指标自查到位,对自查到的问题认真梳理,自行整改,详细记录自查问题和整改情况。
  3、开展重新登记。各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若拟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材料,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自查自纠后基本情况登记表、县区政府风险处置承诺、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自查问题和整改情况记录)、有关财务报告(包括主要风控指标达标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情况)、高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4、做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对于此次规范整顿后,拟不再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市金融办要会同市工商部门严格明确其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并不得以担保名义开展融资性业务。
  5、同步做好变更审批工作。对于规范整顿期间同时涉及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事项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本方案要求,在条件达标合格后,报市金融办审批。
  规范整顿过程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置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各县区政府(管委)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整改规范工作小结、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报市金融办,2010年12月31日前,市金融办报省政府金融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
  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结合各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后上报的重新登记材料,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于存在严重经营风险、涉及严重非法金融活动且拒不整改的,予以清理退出融资性担保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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