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减少排污量计算的补贴标准,以被调整项目上一年度的污染统计数据为核算依据,根据区环保局审核确认的直接减少废气、废水相关指标的排放量合计计算。
(1)废气。每减少排放1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各补助12000元。
(2)废水。每减少1吨化学需氧量(COD)补助7000元,每减少排放1吨氨氮化学物补助8000元。
在本区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和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经区规土局用地认定,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一倍。
区重点调整项目区级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补助标准
重点专项调整区域补助按照本区域实施结构调整时分流安置的职工(指原已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本区社会保险或镇保的企业职工)人数计算,标准为不超过实施结构调整前一年本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对于区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区级财政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申请)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所属)企业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列明企业概况,实施结构调整的方式、进度、项目总资金、企业自筹资金,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数额以及开户银行账号等。
(二)企业结构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目标任务、调整完成的时间地点、职工分流预案的稳定工作等的主要措施。
(三)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信息表(见附表)。
(四)企业或者调整项目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报表复印件。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审核)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对申请材料组织专项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经批准后,由区经委下达本年度重点调整的项目和区域名单。
第九条 (编制资金计划)
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根据审核通过的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实施结构调整的方案,结合签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责任书》提出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核同意,纳入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