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和开发区根据规定安排相应产业结构调整配套资金。
第四条 (专项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经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批准的下列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一)重点调整项目
1.列入国家和上海市淘汰劣势行业、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或生产线。
2.年减少能源消耗在2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减排二氧化碳3吨及以上、或年减少化学需氧量(COD)150公斤以上的单个调整项目。
3.本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
4.列入上海市重点调整的危化企业。
5.其它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1.区域内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10家以上。
2.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占地面积合计100亩及以上。
3.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达100人及以上。
4.区域内企业成片调整后,根据青浦区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上海市产业发展及布局指南》和“一城两翼”产业布局的要求,继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有利于本区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能级。
5.其它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结构调整的区域。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用途)
区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停企业的职工分流,实施结构调整企业的生产整合,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它用途。
对于列入上海市重点调整的单个项目和重点区域,由区财政按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1:1配套,其配套资金由区专项补助资金予以列支。
对于列入区重点调整的单个项目和重点区域,其专项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财政分别按50%、50%列支。
第六条 (专项补助标准)
(一)重点调整项目专项补助标准(由被调整企业自选一种)
1.按照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的初步标准,以调整项目前一年度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区统计局审核确认的项目调整后直接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每减少1吨标煤补贴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