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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根据规定安排相应产业结构调整配套资金。

  第四条 (专项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经区产业结构调整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并报区政府批准的下列重点调整项目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一)重点调整项目

  1.列入国家和上海市淘汰劣势行业、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或生产线。

  2.年减少能源消耗在2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减排二氧化碳3吨及以上、或年减少化学需氧量(COD)150公斤以上的单个调整项目。

  3.本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

  4.列入上海市重点调整的危化企业。

  5.其它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重点专项调整区域

  1.区域内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10家以上。

  2.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占地面积合计100亩及以上。

  3.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达100人及以上。

  4.区域内企业成片调整后,根据青浦区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上海市产业发展及布局指南》和“一城两翼”产业布局的要求,继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有利于本区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能级。

  5.其它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结构调整的区域。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用途)

  区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关停企业的职工分流,实施结构调整企业的生产整合,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它用途。

  对于列入上海市重点调整的单个项目和重点区域,由区财政按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1:1配套,其配套资金由区专项补助资金予以列支。

  对于列入区重点调整的单个项目和重点区域,其专项补助资金,由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财政分别按50%、50%列支。

  第六条 (专项补助标准)

  (一)重点调整项目专项补助标准(由被调整企业自选一种)

  1.按照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的初步标准,以调整项目前一年度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区统计局审核确认的项目调整后直接减少能源消耗量计算,每减少1吨标煤补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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